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香港
著作权法规: 香港 快捷方式: COM:HK | |
保护期限 | |
---|---|
标准 | 作者逝世+50年 |
匿名 | 創作或發表年份+50年 |
视听作品 | 作者逝世+50年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只限於三維作品及「美術工藝作品」 |
截至年底 | 是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PD-HK}} {{PD-HK-factsheet}}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97年7月1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1995年1月1日 |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只要一个作品在美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在1928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并在来源国的URAA日期受版权保护,那么它通常会在美国受保护。 | |
本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著作權法規的概況,用以應對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請注意,任何原來在香港當地發表的作品,必須在香港與美國同時處於公有領域或是以自由授權條款釋出,才能夠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如果您對於在香港發表的任何一個作品有著作權狀態上的疑慮,請參考下列對應的法規來進行釐清。
管轄法律
香港於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其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作為特別行政區,基於一國兩制原則擁有與中國內地不同的政府及法律體系。
香港於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伯爾尼公約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生效。[1][2]
截止2018年,作為聯合國的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列舉有版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整理版本)作為香港管轄區的主要著作權法律。[1] WIPO在旗下的WIPO Lex數據庫中保留有該法律文本。[3] 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同樣保留有該法律的英語及繁體中文版本。[4][5]
概述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綜合版),
- 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版權通常在作者去世的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528/2016 Section 17(2)]
- 如果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則版權在該作品首次製作的日曆年結束後的 50 年結束時到期;或者,如果在此期間該作品向公眾公開,則在該作品首次公開的日曆年結束後50年結束時。[528/2016 Section 17(3)]
- 如果作品是計算機生成的,版權在作品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528/2016 Section 17(6)]
- 對於共同作者的作品,期限從最後一位在世的已知作者的去世年份開始計算。[528/2016 Section 17(7)]
- 以上不適用於政府版權或立法會版權(見第182至184條)或根據第188條(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而存在的版權。[528/2016 Section 17(8)]
- 錄音的版權在其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或者,如果在此期間發布,則為發布日曆年結束後50年。[528/2016 Section 18(2)]
- 電影的版權在下列人員最後死亡的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結束時到期(a)主要導演;(b)劇本作者;(c)對話的作者;或(d)專門為電影創作和使用的音樂作曲家。[528/2016 Section 19(2)]
政府版權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綜合版),
- 如果作品是由政府官員在其職責過程中製作的,則該作品符合版權保護的條件,而政府是該作品任何版權的第一所有者。[528/2016 Section 182(1)]
- 作品的政府版權持續存在(a)直至作品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 125 年期間結束;(b)如果該作品在其創作日曆年結束後的75年期間結束之前已商業出版,直至其製作日曆年結束後的50年期間結束它最初是這樣出版的。[528/2016 Section 182(3)]
立法會版權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綜合版),
- 凡某作品是由立法會製作的或在立法會的指示或控制下製作的,該作品仍具備版權保護的資格;及立法會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528/2016 第184條(1)]
- 如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則該項作品的立法會版權持續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為止。[528/2016 第184條(3)]
- 就本條而言,由立法會製作的或在立法會的��示或控制下製作的作品包括 (a) 立法會任何人員或僱員在執行其職責的過程中製作的任何作品;及 (b) 立法會程序的任何聲音紀錄、影片、即場廣播或即場有線傳播節目。但任何作品並不僅因是立法會委託製作或是代立法會委託製作,而被視為由立法會製作或在立法會的指示或控制下製作。[528/2016 第184條(4)]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HK}}——著作權過期的作品。
- {{PD-HK-factsheet}}來自GovHK Fact Sheets網站的作品。[6]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不可以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103條“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罪行”規定: (1)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貨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20000港幣。
值得注意的是,未經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任何根據第103條獲批准的複製品均不允許為其他用途進行進一步的後續複製或複制。因此,申請複製香港紙幣圖像以供第三方進一步複製或複制,一般不會獲批准。這意味著數字複製(本質上允許進一步複製)不太可能得到管理局的批准,因此在法律上不適用於共享資源。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可以對於3D作品及2D工藝藝術作品, 不可以對於大多數其他2D作品,除非香港特區政府對部分個案另有聲明可以的情形。{{FoP-Hong Kong}}
根據《著作權條例》(第528章)(2016年5月27日合併版),對建築物、雕塑、建築物模型和作品進行圖解、拍照或播放圖像不構成侵犯版權藝術工藝,如果物品永久位於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528/2016 Section 71]
因為香港直至1997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與英國法律類似,藝術工藝作品與圖形作品是分開定義的。後者包括任何繪畫、素描、圖表、地圖、圖表或計劃,以及任何雕刻、蝕刻、石版畫、木刻或類似作品。因此,第71條賦予的自由不適用於公共場所的海報或地圖。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大多數標誌 不可以。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要求據信非常低。
因為香港直至1997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邮票
作為香港政府部門的一部分,香港郵政對其發行的郵票享有知識產權。
因為香港直至1997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香港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參見
- 香港
- Category:Hong Kong FOP cases
- Category:License tags of Hong Kong
- 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中国大陆
- 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英国
引用
- ↑ a b Hong Kong, Chin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Application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with effect from July 1, 1997,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July 10, 1997). Retrieved on 2020-06-23.
- ↑ Copyright Ordinance (Chapter 528)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May 27, 2016). Hong Kong (2016).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Cap 528 Sect 71, Copyright Ordinance
- ↑ in traditional Chinese
- ↑ Fact sheets.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Retrieved on 2019-03-24.